#Na记文摘# 电子书和版权问题四则

Department of Justice: Criminal Resource Manual

美国版权法第109条规定:“一个在知情的条件下从版权所有者那里购买了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一个副本的个人,有权利销售、展示、或者转送这个特定的副本,不受版权所有者的利益的约束”。另外,一旦个人售出这个副本,则本原则的效力丧失。而且未经许可的复制(unauthorized reproduction)不受到保护。

但是第一次销售原则的权利并不“扩展到从版权所有者那里通过租、借等方式——而不是获取所有权——获得副本或者音像资料的任何个人”。绝大多数电脑软件是通过许可的方式得到使用,因而不受这个原则的保护。(当然,也包括绝大多数的电子书)

Librarian In Black: What Sarah Said: Episode 1 – Copyright Trifecta

读上面的一篇文章主要是因为今天读到了Sarah的这篇博客。这是她新开的一个podcast,在第一次里,她回答了另外一个人的问题:一个人有权利复印杂志的文章么?Sarah认为,如果不是你自己付费的杂志(或者其他资源),是不允许复制的。因为根据版权法,这是一个unauthorized reproduction。我读到这个结论其实是有点疑惑的,看到博客后面的评论里面也有人用公平使用来质疑她的结论。

最近在参加一个专业的培训,上次课的那个老师给出了这样一个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顺序:公共域——版权法——公平使用——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如果这个顺序为真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在版权法的范畴内(见上文),不是你自己购买的资源是不能复制的,但是公平使用的原则可能会免除掉其中的一些情况。

所以并非所有非拥有者的复制都是非法的,但是这绝对是一个有趣的版权问题。

Library Journal: Court Rules First Sale Doctrine Only Applies to Works Manufactured in U.S.

John Wiley & Sons Inc v. Supap Kirtsaeng案,判决结果:第一次销售法则并不应用于美国以外生产的作品。

Copyright and Technology: Public Library E-Book Lending Must Change to Survive

文章中有大量的内容是对音乐市场和公共电子书市场的比较。本人对于美国的音乐市场的不了解更甚于对电子书市场,所以对这部分内容不予置评。

针对ALA发表的“不担心”Amazon私人图书馆的声明,作者认为在两个意义上他其实是很担心这件事的:一、读者只关心在他们喜欢使用的设备上方便的获取资源,他们并不在乎免费、自由这些议题;二、Amazon的模式会越来越普遍。(如最近的新闻所述,其中的资源数量已经得到大大的扩展;另外,如果其他的服务商,比如BN想要开展服务,必然也会采用相同的模式。)

另外,作为图书馆的对策,作者认为最有效的就是推动立法机构制定电子书的第一次销售原则。同样的见解,也表达在了今年上半年的“电子书用户权利法案”中。电子书的第一次销售原则可能是让图书馆能够继续在电子书时代保持“相关性”的最长效的机制。